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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产品批发市场升级的模式与路径

2019-0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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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引言


中国农产品流通领域始终存在两大难题, 即如何有效稳定农产品价格、防止暴涨暴跌以及如何尽可能增加农户的生产性收入。调研发现1, 农产品批发市场深刻影响着地头市场和零售市场, 批发市场的良好运作模式不仅能有效保护农民利益, 增加农户生产性收入, 而且能稳定农产品价格, 避免投机炒作造成的农产品价格暴涨暴跌, 有效保护消费者利益。因此, 对于批发市场合理运作模式的探索和实践, 政府和社会各界一直在关注, 各地农产品批发市场的提档升级工作也在陆续展开。


关于中国农产品批发市场发展方向和模式的研究在20世纪80年代已经开始, 张留征等最早对中国农产品批发市场发展方向进行研究, 指出要确保政府对市场的控制, 发挥批发市场在宏观经济调控中的作用, 其思路是主要批发市场定期向政府报告、政府设立不同商品价格平准基金、批发市场组织农户联合销售以及工商部门加强市场监管。其后学者对中国农产品批发市场发展方向和模式的研究主要集中在以下三方面:一是绝大部分学者依据中国农产品批发市场发展历程和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借鉴国际尤其是日本农产品批发市场发展中的经验, 指出中国农产品批发市场的发展应该坚持以保护生产者和消费者利益为市场建设的中心指导思想, 政府统一规划, 建立专门机构统一管理, 尽快出台相关法律法规, 促进农协等农产品流通组织的建立, 积极稳妥推行拍卖的价格形成机制等;二是不少学者从农产品批发市场经济性质的角度, 指出市场性质和功能定位不清导致市场集聚效应不强, 公益性批发市场的建立是中国农产品批发市场的发展方向, 并探索了公益性批发市场的不同实现方式;三是学者普遍认为, 拍卖交易方式是中国农产品批发市场应逐步采用的更高级的价格形成机制, 但实施障碍也十分明显, 也有学者认为交易方式没有高低级之分, 适合最重要, 目前对手交易符合中国的现状。


20世纪80年代以来, 大量学者主要从日本经验借鉴、批发市场公益性建设、拍卖制度推行等方面提出中国农产品批发市场的发展建议, 对中国农产品批发市场的发展起到了很好的推动作用。但现有研究中关于农产品批发市场提档升级的建议多数零散地分布在不同研究中, 对于农产品批发市场提档升级的基本原理、目标方向、路径措施等问题的系统性论述相对较少。本文系统总结世界农产品流通的主要模式和农产品批发市场通行的五大运作原则, 将其与中国农产品流通模式和农产品批发市场运作原则进行对比分析, 并提出中国农产品批发市场提档升级的模式与路径。


二、世界农产品流通的三种主要模式


通过文献整理和专家访谈, 笔者总结出世界农产品流通的三种主要模式。


(一) 大农场对接大超市的北美模式


在以美国和加拿大为代表的北美地区, 农产品生产呈现区域化、规模化、专业化、以大农场为主的特点。对于以大农场为主的生产方式而言, 其市场化程度较高, 小生产与大市场的矛盾并不突出, 因此农产品批发市场在农产品流通体系中的地位不显著。文献资料显示, 北美目前经由批发市场流通销售的鲜活农产品仅占20%左右, 农产品流通以大农场对接大超市的模式为主。北美模式有以下特点:第一, 整个农产品链条上的第一个价格形成中心在大规模农场的地头, 大超市或零售连锁企业和大农场在地头市场形成该类农产品的第一个价格。第二, 大型超市和零售连锁企业是流通体系中的主要经营主体。第三, 政府通常不参与农产品批发市场的开设, 市场多由企业或私人投资兴建, 政府通过制定法律法规和派出人员对批发市场进行管理。第四, 农产品批发市场的场内交易以规模化的大批发商为主。


(二) 以批发市场为主渠道的全国联合拍卖的西欧模式


以荷兰、比利时、德国等为代表的西欧农产品流通主要实行的是在批发市场内进行全国性的联合拍卖。各大批发市场通过计算机和特定的通信线路进行全国统一联网, 每个批发市场内部均设有多个“荷兰钟”拍卖系统, 同时显示不同拍卖市场的商品价格, 买主可以在一个市场内竞价购买全国市场上的农产品。西欧模式有以下特点:第一, 批发市场是农产品流通的主渠道。第二, 各大批发市场实行全国联网、统一拍卖, 整个农产品链条上的第一个价格形成中心在全国联网的批发市场内。第三, 对进入批发市场的农产品实行全国统一的质量和规格标准, 对同类产品不同批发市场不能采取不同标准。第四, 农产品批发市场由农民或种植公司联合举办, 主要采用生产者入股的方式, 大部分生产者本身就是农产品拍卖市场的股东, 拍卖市场真正变成了种植者共同拥有的公共交易平台, 而市场管理委员会成员则由股东们选举产生的董事会任命。


(三) 以日韩和中国台湾地区为代表的东亚模式


东亚模式的主要内容包括以农协或农会为主体、以批发市场为主渠道、以拍卖为主要手段的委托代销制。东亚地区的农业生产者规模普遍较小, 明显存在着小生产与大市场之间的矛盾, 而农产品批发市场的存在和发展在很大程度上缓解了这一矛盾。东亚地区的农产品经由批发市场进入终端消费的比例长期在80%以上。现有研究通常将中国大陆和台湾、日本、韩国的农产品流通模式统称为东亚模式, 但中国大陆的模式与日韩和中国台湾地区的模式有本质的不同。这里先介绍以日韩和中国台湾地区为代表的东亚模式 (参见图1) 。


以日韩和中国台湾地区为代表的农产品流通表现为“以农协或农会为主体、以批发市场为主渠道、以拍卖交易为主要手段”的委托代销制模式, 具体而言有如下特点:第一, 以农协或农会为主体, 即生产农户有专门的合作组织, 统一整理归类农户生产的农产品, 所有农产品由农协或农会统一组织销售;农协或农会在农产品流通中扮演极为重要的角色, 是农产品流通的主体。第二, 批发市场是农产品销售的主渠道。第三, 批发市场以拍卖作为主要交易手段, 整个农产品产业链环节的第一个价格在农产品批发市场内以拍卖方式形成。第四, 实行批发商委托代销制, 即农协或农会将农户生产的产品委托给在批发市场内提供批发服务的批发商, 批发商没有产品的所有权, 批发商赚取的是佣金。农户的产品话语权不是结束在地头市场或集货市场, 而是一直延伸到和消费者对接的批发市场, 最大限度地保证了农户的产品价格话语权和生产收益。第五, 农产品批发市场被当作一项社会公益事业来建设, 政府统一规划、严格审批, 有比较健全的批发市场法律法规作为制度保障。第六, 实行严格的市场准入制度, 进入批发市场提供批发服务的批发商和采购商均需要经过政府的资质审核, 杜绝批发市场中的“投机倒把”。


三、世界农产品批发市场运作的五大通行原则


在世界农产品流通的三大主要模式中, 除北美模式外, 西欧模式和东亚模式均是以农产品批发市场作为流通的主渠道。通过对世界批发市场联合会的相关专家进行访谈3并查阅文献资料, 笔者认为, 为更好地服务广大生产者和消费者, 解决农产品流通的两大难题, 即如何有效稳定农产品价格、防止暴涨暴跌以及如何尽可能增加农户的生产性收入, 世界绝大多数发展较为成熟的批发市场的运作具有五大通行原则, 即委托代销制原则、限制性交易原则、禁止区别对待原则、价格公开原则、依据交易量或交易额收费的原则。


图1 以日韩和中国台湾地区为代表的东亚农产品流通模式


(一) 委托代销制原则——最顶层的原则


委托代销制是世界批发市场联合会提出的农产品批发市场运作的最顶层原则, 该原则包括以下内容:


1. 批发市场中买卖双方需要经过相关部门的资格审核。无论是批发商还是采购商, 均需获得政府一年一次颁发的进场资格证书, 才能在该批发市场进行买卖业务。


2. 批发商对所销售的农产品没有所有权, 只是接受委托代替生产者销售, 其收入是佣金而不是产品买卖价差。农户种植的产品通过和批发商签订代销契约, 委托批发商销售;批发商不能去地头市场买断农民的产品后加价运往批发市场销售。当然, 在利益权衡下, 有一定组织程度的农户也不会将其产品卖给批发商。批发商只是在批发市场驻场为农户销售产品提供服务, 例如接受农户的委托, 为其产品在批发市场的销售活动进行提前报备、安排拍卖事宜等, 批发商赚取的是佣金, 佣金比例由批发商和农户自行协商。


3. 农户对产品价格的话语权不是结束在地头市场, 而是一直延伸到批发市场, 最大限度地保护了生产者的利益, 增加了农户的生产性收入。


(二) 限制性交易原则


1. 限制交易时间和地点。


生产者委托给批发商销售的产品, 只能在特定的批发市场、特定时间进行销售, 批发商没有权力变更农产品销售的地点, 也无权随意决定销售的时间。


2. 限制交易人员。


没有在市场进行备案并获得买卖资格的人员, 不允许进入批发市场, 即在批发市场从事买卖业务的人员是有登记限制的。


3. 限制交易业务。


批发市场只能进行批发业务, 不允许从事零售业务。限制性交易原则使交易的时间、地点、交易人员和业务范围都是明确可知甚至是固定的, 这使农产品流通领域不存在大量游动的无组织不固定的有“投机倒把”可能性的商人, 可有效防止农产品价格特殊时期的暴涨暴跌, 保护消费者的利益。


(三) 禁止区别对待的公平原则


不因为市场参与主体的行业资历和对信息掌握的多少就区别对待, 即新进入市场的采购商, 不会因为其行业资历较浅或掌握的信息少就被区别对待, 而是和其他采购商一样获得同样的市场待遇, 尤其是价格待遇。


(四) 价格公开原则——电子化拍卖交易、禁止对手交易


1. 批发市场内任何一笔成交价格均不能保密, 必须公开;保密行为一旦被发现, 将取消入场资格。


2. 批发市场内的所有交易均电子化, 不允许对手现金交易, 目的是避免价格非公开的行为。


(五) 依据交易量或交易额的收费原则


批发市场的收费方式经历了如下过程:第一个阶段也即第一种收费方式, , 收取进门费, 即每天对所有进场销售的批发商收取进门费;第二个阶段也即第二种收费方式, 收取摊位费, 即收取商业面积使用费, 取消进门费;第三个阶段也即第三种收费方式, 依据卖方的交易量或交易额收取费用。第三种收费方式的进步之处:一是平衡了批发商之间、批发商与市场管理者之间的矛盾;二是摊位费和进门费均属于前置取费, 而第三种收费方式属于后置取费, 前置取费属于前置成本, 对生产经营者的经营压力较大, 而后置取费原则避免了这种经营压力, 对生产经营可起到鼓励作用;三是第三种收费方式为批发市场培育了规模更大的批发商, 因为市场管理者愿意将摊位租给交易量和交易额都比较大的批发商。


目前世界绝大部分发展较为成熟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均已采用第三种收费方式, 即依据交易量或交易额收费, 而批发市场电子化交易和结算是这种收费方式能够实现的保证。


四、中国农产品流通模式与批发市场运作原则


在总结世界农产品流通的主要模式和农产品批发市场运作的五大通行原则的基础上, 对中国农产品流通模式和农产品批发市场运作原则进行总结与对比分析, 以期为中国农产品批发市场提档升级提供依据。


(一) 中国农产品流通模式——以批发商为主体、以批发市场为主渠道、以对手交易为主要手段的买断加价制


中日韩同属东亚, 均存在小农户与大市场之间的突出矛盾, 农产品批发市场是解决这一矛盾的重要方式, 也是东亚地区农产品流通的主渠道。但与日韩和中国台湾地区“以农协或农户为主体、以批发市场为主渠道、以拍卖交易为主要手段”的委托代销制模式相比, 中国大陆农产品流通模式有显著区别, 表现为“以批发商为主体、以批发市场为主渠道、以对手交易为主要手段”的买断加价制模式 (参见图2) 。


中国农产品流通模式有如下特点:


1. 整个农产品链条上的第一个价格形成中心是在产地集货市场。但日韩和中国台湾地区的集货者是农协或农会, 中国的集货者是批发商或受批发商的委托进行集货的经纪人 (也称“二道贩子”) 。


2. 批发商是整个农产品流通的主体。我国农户分散且规模小, 产地缺乏农协或农会类的农民合作组织, 农户种植的产品以分散销售为主, 批发商是农产品流通的主体;批发商发挥了类似农协农会的功能, 对农产品进行分类、整理, 进而实现标准化和最终销售。


3. 批发市场是农产品流通的主渠道。中国和以日韩中国台湾地区为代表的东亚模式一样, 农产品流通以批发市场为主渠道。虽然同样是批发市场的主渠道模式, 但中国的批发市场运作模式和东亚模式存在显著差别, 这也是中国农产品批发市场需要提档升级的重要原因和方向。


图2 中国农产品流通模式


4. 批发市场以“三现”对手交易为主要手段。目前中国农产品批发市场内批零同时存在, 而且以现场、现货、现金的“三现”交易为主, 拍卖方式使用较少。


5. 农产品流通实行买断加价制。这是中国农产品流通模式和东亚乃至国际惯例最大的区别。买断加价制的最大特点是批发商买断并拥有产品的所有权, 可以自行决定产品的销售时间、地点和对象。农户对产品价格的话语权终止在产地集货市场或地头市场。


6. 批发市场的建设和管理是“谁投资, 谁管理, 谁受益”, 绝大部分批发市场是私人或村集体的企业化运作, 政府投资控制的公益性批发市场较少;进入批发市场从事销售和购买业务的人员不固定, 也没有资质审核, 各类批发市场都存在大量流动的无组织、不固定的商人。


(二) 中国农产品批发市场的运作原则


对比世界批发市场五大通行原则, 笔者通过案例调查, 总结出中国农产品批发市场的运作原则 (参见表1) :


1. 买断加价制。


目前中国农产品批发市场均实行的是买断加价制, 几乎所有的批发商都去地头市场收购, 或者委托经纪人 (二道贩子) 代为收购, 获得农产品的所有权, 然后以加价的方式在批发市场进行销售, 赚取价差。


在买断加价制下, 农户的产品价格话语权终结在地头市场或集货市场, 无法延伸到与消费者对接的批发市场, 农户的生产性收益无法最大化, 买断加价制下富裕的不是生产者, 而是流通商。


2. 非限制性交易原则。


(1) 不限制交易场所和交易时间。在买断加价制下, 批发商拥有产品的所有权, 可以完全自主地调整产品销售的时间和地点。 (2) 不限制交易人员。农产品批发市场里的交易人员均是不固定的, 任何人都可以进入批发市场买卖, 无需取得相关资格, 以营利为目的的市场管理者一般不去了解交易双方的基本情况, 只负责收取相关费用。 (3) 不限制交易业务。目前在中国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内批发和零售业务同时存在, 市场比较混乱。


非限制性交易原则使中国农产品批发市场内存在着大量游动的、无组织的、数量无法确定的、政府无法控制的、有“投机倒把”可能性的商人, 实行买断加价制和非限制性交易原则, 是中国农产品价格总是在特殊时期出现暴涨暴跌的根本原因之一。


同时, 大量自由流动的无组织不固定的批发商的存在, 也使政府宏观管理很难准确把握某一个市场范围内产品的真实供给量, 价格调控难度较大。而通过国际比较发现, 日韩和中国台湾地区的批发商和集货人都是固定的组织成员, 农产品的生产、流通和销售路径清晰明确可控, 价格稳定性高, 政府宏观调控农产品价格的能力也明显提高。


3. 区别对待的不公平原则。


目前中国农产品批发市场的买卖双方根据其行业资历和对信息掌握的多少被区别对待, 行业经验和买卖双方的关系对产品价格的议价能力影响较大。


4. 价格非公开原则。


国农产品批发市场主要是“三现”交易, 即现场以现金进行现货的对手交易, 对手交易容易导致价格保密, 使买卖双方对于价格的操作空间较大。买断加价制是“三现”交易的前提, “三现”交易是买断加价制的自然结果。


5. 进门费或摊位费的收费原则。


中国农产品批发市场目前处在收取进门费或摊位费的阶段。因为“三现”交易导致的成交量和成交额的保密性, 按照成交量和成交额收费的管理制度就无法真正落实, 批发市场也无法向更高级的管理阶段发展。


(三) 中国农产品流通模式与农产品批发市场运作现状的原因探析


目前中国农产品流通实行“以批发商为主体、以批发市场为主渠道、以对手交易为主要手段”的买断加价制模式, 批发市场管理运作实行的是“买断加价、非限制性交易、区别对待、价格非公开、收取进门费或摊位费”的原则, 造成这种状况的根本原因是农户的生产规模较小且销售组织化程度低。首先, 生产规模小且销售组织化程度低, 使得对于单个农户来说, 成本收益核算后, 实行委托代销制所获得的收益并不明显。其次, 生产规模小且销售组织化程度低, 使得销售的后续服务只能依靠大量批发商来实现, 买断加价制成为双方的最优选择。再次, 生产规模小且销售组织化程度低, 使得通过批发市场进行委托销售并不能成为农产品销售的主要方式, 因为还有大量的农产品在该渠道该模式之外销售, 使批发市场无法实行限制性交易原则, 也使委托代销制的功能和优势不能得到很好的体现, 并最终逐步退出市场, 类似于“劣币驱逐良币”的原理。因此, 中国农产品批发市场提档升级后应坚持以委托代销制为核心和首要原则, 其中最关键的是提高农户产品销售的组织化程度, 为委托代销制的实行创造前提条件。


表1 农产品批发市场运作原则的国际惯例与中国现状


五、中国农产品批发市场提档升级的模式与路径选择


(一) 中国农产品批发市场提档升级的核心目标——“稳定农产品价格、增加生产者收入”的公益性批发市场建设


准公共物品的公益性是国内外学者对农产品批发市场性质的普遍理论界定, 农产品批发市场最重要的服务对象是生产者和消费者, 而非流通商, 农产品批发市场不是要在民生领域富裕一批“投机分子”, 而是要尽最大可能使生产者获得合理利润, 同时在民生领域稳定农产品价格, 维护消费者利益。因此, 中国农产品批发市场提档升级的核心目标和重要内涵应是加强公益性批发市场的建设, 并以此解决中国农产品流通领域的两大难题。


(二) 中国农产品批发市场提档升级的模式选择——以日韩和中国台湾地区为代表的“以农协/农会或其他形式的农民组织为流通主体、以批发市场为主渠道、以拍卖为主要手段”的委托代销制东亚模式


依据资源禀赋和生产条件的相似性, 又由于东亚模式能更好地发挥稳定农产品价格、防止价格暴涨暴跌、增加生产者收入的功能, 能更好地实现公益性农产品批发市场建设的核心目标, 因此东亚模式应该成为中国农产品批发市场提档升级的模式选择。


(三) 中国农产品批发市场提档升级后的运作原则——以委托代销制为首要原则


为了稳定农产品价格、增加生产者收入, 为生产者和消费者服务, 世界批发市场联合会提出了以委托代销制为首要原则的农产品批发市场运行的五大原则, 即委托代销原则、限制性交易原则、禁止区别对待的公平原则、价格公开原则、以成交量或成交额为依据的收费原则。相对于中国目前实行的买断加价制, 委托代销制使农户对农产品的价格话语权不是终结在地头市场或集货市场, 而是一直延伸到与消费者对接的批发市场, 可以最大限度地维护生产农户的收益。同时, 由于委托代销制所内含的限制性交易原则, 可以防止在农产品流通的主渠道即农产品批发市场领域存在大量游动的、无组织的、数量无法确定的、政府无法控制的、可能“投机倒把”的商人, 有效稳定农产品价格, 防止暴涨暴跌, 维护广大消费者的利益。


(四) 委托代销制原则下中国农产品批发市场提档升级的具体措施


以稳定农产品价格、增加农户的生产性收入为核心目标、以委托代销制为首要原则的公益性批发市场的建设和完善, 是中国农产品批发市场提档升级的目标和内涵。硬件设施的建设完善和软件制度环境的构建, 都要围绕这一目标和内涵。


1. 硬件设施的提档升级:


加强政府投资和管理的公益性批发市场的规划与建设、建立拍卖系统、电子化交易和结算系统;建立和完善以蔬菜交易中心、果品交易中心、恒温冷藏中心、信息中心、电子商务中心等为代表的现代化配套设施;逐步改变目前普遍存在的露天、“三现”传统交易。


2. 制度环境的提档升级:


(1) 《批发市场法》或《公益性批发市场建设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出台尤为必要, 需要以法律法规的形式明确农产品批发市场的公益性, 明确农产品批发市场的管理制度, 明确并维护以委托代销制为首要原则的公益性批发市场的五大运行原则。 (2) 探索符合中国国情的代表农民利益的农产品销售组织, 提高农产品销售的组织化程度, 例如成立真正意义上的农协或农会、各地农业厅局作为当地农产品的集货者, 或者成立国有农产品集货公司等。组织化程度普遍且更大范围内的提高, 是实现以农民组织为流通主体、以委托代销制为原则的批发市场运作的基础条件。 (3) 以相关制度实现农产品的标准化, 将农产品当作标准化的商品投入市场。


六、结论与讨论


本文通过比较世界农产品流通的主要模式与中国模式、世界农产品批发市场运作的五大通行原则与中国农产品批发市场运作原则, 探索提出了中国农产品批发市场提档升级的模式和路径:“稳定农产品价格、增加生产者收入”的公益性批发市场是中国农产品批发市场提档升级的核心目标;以日韩和中国台湾地区为代表的“以农协/农会或其他形式的农民组织为流通主体、以批发市场为主渠道、以拍卖为主要手段”的委托代销制东亚模式是中国农产品批发市场提档升级的模式选择;以委托代销制为首要原则的世界农产品批发市场运作的五大通行原则, 是中国农产品批发市场提档升级后的运作原则;以委托代销制取代买断加价制, 是中国农产品批发市场提档升级的关键, 硬件设施建设和制度环境设计均要服务于这一转变, 其中核心是提高农户产品销售的组织化程度, 这是委托代销制能够最终实现的前提, 也是中国农产品批发市场实现提档升级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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