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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规定不合格生猪产品将被召回

2010-1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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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猪定点屠宰厂应当建立不合格生猪产品召回制度,发现其屠宰的生猪产品存在质量安全隐患,可能对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应当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通知销售者停止销售,告知消费者停止使用,主动召回该批次生猪产品。”12月8日,安徽省公布了《安徽省生猪屠宰管理办法》,将于明年1月1日起施行。对于未履行不合格生猪产品召回义务的,行政主管部门可责令召回,并处货值金额3倍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可取消其生猪定点屠宰厂资格。

    办法规定,生猪屠宰实行定点屠宰、集中检疫的管理制度。未经定点,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生猪屠宰活动,但农村地区个人自宰自食的除外。生猪定点屠宰厂必须经畜牧兽医、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依法进行审查,并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后,方可开工建设。

    办法要求,生猪定点屠宰厂必须建立生猪产品质量追溯制度和肉品品质检验管理制度。质量追溯制度要求必须如实记录生猪进厂时间、供货者、检验信息以及生猪产品出厂时间、流向等信息。肉品品质检验管理制度包括宰前检验和宰后检验,检验内容包括健康状况、传染性疾病和寄生虫病以外的疾病等。检验结果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品质检验人员对检验结果负责。同时,屠宰厂及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对生猪以及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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