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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粳稻收购价格及质价政策

2021-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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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月10日,为做好粳稻最低收购价收购工作,黑龙江粮食局下发《关于印发黑龙江省2021年粳稻最低收购价收购政策宣传提纲的通知》。


  黑龙江省2021年粳稻最低收购价收购政策宣传提纲

  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关于印发小麦和稻谷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的通知》(国粮调〔2018〕99号,以下简称《预案》)、《关于公布2021年稻谷最低收购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21〕272号)、《关于2021年稻谷最低收购价有关政策的通知》(国粮粮〔2021〕42号)精神,为做好我省粳稻最低收购价收购工作,便于广大农民、农场职工和社会各界了解2021年粳稻最低收购价收购政策,并对政策执行情况实施有效监督,现将有关政策和相关要求公布如下:

  一、政策执行期限及预案启停条件

  黑龙江省粳稻最低收购价收购政策执行期限为2021年11月1日至2022年2月28日。在此期间,由省有关部门对粳稻市场价格实施日监测,当市场收购价格持续3天低于国家公布的最低收购价格时,报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批准,启动《预案》;当市场收购价格回升到最低收购价水平以上时,停止《预案》实施。

  二、国家进一步完善稻谷最低收购价有关政策

  根据近几年稻谷最低收购价收购数量,限定2021年最低收购价稻谷全国收购总量为1000亿斤(其中:粳稻600亿斤),分两批次下达,第一批数量为900亿斤(其中:粳稻540亿斤),第二批数量为100亿斤(其中:粳稻60亿斤)。

  三、收购价格及质价政策

  《预案》明确,收购的粳稻应为2021年生产且符合三等及以上国家标准。收购价格为三等品每市斤1.30元。具体质量标准按国家标准GB1350执行。三等粳稻具体质量指标为:出糙率77%~79%(含77%,不含79%),整精米率55%~58%(含55%,不含58%),水分14.5%及以下,杂质1.0%及以下,谷外糙米2.0%及以下,黄粒米1.0%及以下。最低收购价是指承担最低收购价收购任务的收储库点向农民直接收购三等标准品粮食的到库价。相邻等级差价为每市斤0.02元。

  非标准品的具体收购价格,按照国家有关部门《关于印发〈关于执行粮油质量国家标准有关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粮发〔2010〕178号)有关规定执行增扣量。

  水分含量:实际水分含量低于标准规定的粮油,以标准中规定的指标为基础,每低0.5个百分点增量0.75%,但低于标准规定指标2.5个百分点及以上时,不再增量。实际水分含量高于标准规定的粮油,以标准中规定的指标为基础,每高0.5个百分点扣量1.00%;低或高不足0.5个百分点的,不计增扣量。

  杂质含量:实际杂质含量低于标准规定的粮油,以标准中规定的指标为基础,每低0.5个百分点增量0.75%。实际杂质含量高于标准规定的粮油,以标准中规定的指标为基础,每高0.5个百分点扣量1.5%;低于或高于不足0.5个百分点的,不计增量。

  整精米率:整精米率低于标准规定的粮油,以标准规定的指标为基础,每低1个百分点,扣量0.75%,低不足1个百分点的,不扣量;高于标准规定的,不增量。

  谷外糙米含量:谷外糙米含量高于标准规定的粮油,以标准中规定的指标为基础,每高2个百分点,扣量1%,高不足2个百分点的,不扣量;低于标准规定的,不增量。整精米率低于49%、谷外糙米含量超过4%、黄粒米含量超过2%、互混率超过20%的粳稻不列入最低收购价收购范围。

  2021年粳稻最低收购

  水分、杂质超标准扣量估算价格表


  为解决收储库点粳稻烘干费用资金来源问题,对超标准水分扣量部分进行分解,即:以标准品14.5%为基础,每高0.5个百分点扣量1.00%,对其中的0.65%作为粮食水分减量和干物质损耗,0.35%直接扣价作为企业烘干费用。

  四、强化粮食收购服务及监督

  各地要切实发挥秋粮购销政府专班作用,按照粮食安全党政同责有关要求,加强政策宣传和统筹督导,组织协调相关部门为便捷农民售粮运输提供便捷服务,加强治安管理和市场监管,确保最低收购价粳稻收购工作顺利进行。

  一是严格落实敞开收购政策。对农民销售的符合质量标准的粳稻做到应收尽收,不限收、不拒收,敞开收购。

  二是认真执行国家质价政策。严格遵守国家“五要五不准”粮食收购守则,确保国家粮食收购政策落实到位。

  三是严格执行粮款结算政策。各级农业发展银行保证最低收购价粳稻收购资金足额供应。中储粮各直属企业根据政策性粮食收储库点收购结算单据及时通过网银支付粮款,不允许拖欠粮款,不得“打白条”,结算中不得代扣税费、不得代任何单位和个人扣缴任何款项。中储粮各直属企业对外公布粮款支付部门电话并确保收购期间接听畅通,以便于售粮人查对核实粮款到账情况。对确因工作或技术原因造成粮款汇兑支付延误的,中储粮直属企业及时作出情况说明,明确延期支付时限,并主动告知辖区内各政策性粮食收储库点和售粮人。

  四是严格遵守收购工作纪律。严格规范操作程序,做到不压等压价损害农民利益,不提等提价损害国家和企业利益。

  五是积极开展便民优质服务。组织农民有序卖粮,减少等候时间,避免排长队,适时做好延时服务,不让农民卖过夜粮。

  六是提升防疫服务水平。各政策性粮食收储库点在收购过程中组织职工和售粮主体做好必要防护,全程严格落实新冠疫情“外防输入、内防反弹”的各项工作要求,确保疫情防控和粮食收购两不误。

  七是加强政策执行监管。主动接受社会各界监督;严肃查处粮食收购工作过程中出现的违法违规行为,确保粮食收购各项政策和服务措施落到实处。



来源:黑龙江粮食局;作者:XXX;农产品集购网转载本文仅为传播更多信息为目的,并不表示本网认可文中作者观点。如因作品内容、版权、稿酬未付和其他任何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在30日内进行,联系电话0512-65716709#8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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